立院修法 藝品拍賣所得 改分離課稅
為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立法院院會昨(30)日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未來藝術品拍賣所得不再歸課綜所稅,而是依單一稅率20%分離課稅,透過利潤率換算後,每筆藝術品拍賣所得,將依落槌價1.2%單獨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藝術品拍賣所得,在現行的稅制下,會歸類在綜所稅當中的「財產交易所得」,也就是跟各類所得合計後,依5%至40%累進稅率課稅;再加上財政部過去函釋,藝術品拍賣收入,依6%利潤率計算所得,換算之下,原制可適用的實質稅率約為0.3%到2.4%。
不過為了促進我國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文化部提出本次文獎條例修法,賦稅署指出,隨著法案通過、未來經總統公告實施,以後藝術品來台拍賣,改採扣繳20%分離課稅,乘以6%利潤率後,實質稅率為落槌價的1.2%。
根據本次修法,未來高價藝術品來台拍賣,實質稅率將從原制最高2.4%,降為新制1.2%,有利於吸引海外優質商品來台,帶動我國藝術品拍賣產業。
來源:
Conk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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