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雄市轄區內,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買賣的店家,對於承租店面按時交租,卻反遭國稅局開罰的情形,極為不滿。官員表示,當事人認為,漏稅主體明明是房東,未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國稅局卻只對房客開罰,有辦稅不公之嫌。
據瞭解,這間店家的老闆李先生,是從2018年中開始承租店面,每月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官員表示,其實對店家而言,挨罰的原因並不是漏稅,而是未盡到扣繳義務。
官員指出,《所得稅法》對於個人租屋,以及營利事業租屋的規定不同,如果是營利事業給付租金,便會成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須依稅法規定的扣繳率,扣取一筆稅款繳納給國庫。
在本案例當中,官員表示,李先生作為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須於給付租金時,依法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在本案應為每月4,000元,於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繳憑單申報書給國稅局,才算完成扣繳義務。
不過對於與額較低的給付項目,官員表示,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可以不必進行扣繳。
國稅局當然不會只罰房客,官員強調,商家僅是因未履行扣繳義務而受罰,但房東的部分,可就涉及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若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將會依法補稅加罰,相關罰則可能還會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