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團險列費用 有條件

企業若願意主動承擔風險,替員工加保團險,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規定形態的保險類型,其保險費才能列報為費用節稅;而符合規定的保險費支出,還可以在一定的限額內,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官員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有好幾項認定要件,首先,須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並以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員工家屬為受益人。

第二項重點,在於團保產品的類型,官員表示,須為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等四類保險形態,才可列報費用節稅;若是其他類型的保險,就不能列報保險費用。

第三項重點在於節稅限額,官員指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提供的保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2,000元以內部分,可以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員工也不必報稅。

官員指出,合乎相關規定且月保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其性質屬於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為每個員工的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及扣繳。

在文件準備上,官員提醒,企業為員工投保後,應檢視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列報規定,並妥善保存保險業者開立的收據及保單,包括每一被保險員工的保費明細表,讓國稅局後續查核,以免因憑證不齊全而遭剔除補稅。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24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