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客戶出國研討 列交際費

公司報稅要留意,若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為「交際費」,依據不同業別等條件會設有不同的列報限額,國稅局提醒,這類費用千萬別錯列為廣告費,以免被剔除補稅。
 
一筆推展業務相關的支出,到底應列為交際費還是廣告費?是公司在報稅時常見的疑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公司為塑造、改進周邊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關關係,而對「特定人」支出費用,就應列報為交際費。
 
近期國稅局查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就有一家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的甲公司,在108年度申報了巨額的「廣告費」,其中包括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高達2,765萬元,國稅局深入了解後發現,這筆費用是用來贊助專業醫師參加國際研討會的團費。國稅局認為,這是藥商為建立與醫生良好關係,達到促銷藥品目的,應屬於交際費範疇。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45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