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帳面匯兌損失 不得認列當年度損益

新台幣匯率仍不斷波動,外銷廠商影響年度獲利也因而受影響,台北國稅局提醒,業者每年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匯兌損益的認列,必須以換匯後的實際數為準,如果僅是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官員表示,針對公司外匯帳戶中的損益表現,財、稅上的處理不太一樣,通常營利事業帳列外幣存款,在財上會依年底匯率評價,調整發生匯兌損失;但是在稅上,因為這筆損失尚未實現,因此也不得列為兌換損失。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官員表示,既然未實現損失不能認列,那麼因為匯差而發生的獲利,在未實現的情況下,也不必列為收入。
 
官員表示,這種申報錯誤很常見,像前陣子查核某公司2018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該公司在海外設有工廠,也因此有開立外幣帳戶,與其他海外關係企業,都是以外幣交易,當年度有列報匯兌虧損5,600萬元。
 
不過國稅局請該公司提供結匯證明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實際結匯的金額並不高,其中5,400萬元匯兌虧損並無實際結匯,是因應年底匯率所作的調整,才產生的帳面差額。
 
官員表示,在這個案例當中,這5,400萬元匯兌損失全都全數遭到調減並補稅1,080萬元,因此呼籲跨國經商的營利事業,針對匯兌損益的部分,應留意稅務處理只針對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中,以免遭剔除補稅。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1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