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贈與 以立約日認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每年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而在贈與所屬年度的認定上,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準,並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0年底贈與兒子A地,公告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免稅證明後,順利完成所有權登記;隨後甲君到了2021年1月,又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這次是贈與B地(公告現值210萬元)給女兒,以為跨年度後再來申報,免稅額可重新累計,但國稅局提醒甲君,由於贈與女兒的贈與契約是在2020年12月立約,因此應和贈與兒子的土地視為同年度。

因此甲君在2020年贈與兒女的財產,兩塊地合計達410萬元,在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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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47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