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舉例說,若是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共212萬元),若該稅捐由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出兒子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贈與稅額為76.8萬元〔(1200萬–212萬–220萬)X10%〕。
不過,如果土增稅、契稅由父親(贈與人)代繳,贈與總額則為1412萬元(1200萬+212萬),扣除稅捐212萬元及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98萬元〔(1412萬–212萬–220萬)X10%〕
官員提醒,如受贈人明顯無財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相關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