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境外電商勞務 報稅四型態

 

北區國稅局昨(3)日表示,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要由營業人負責繳納營業稅,並列出四種類型買方,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人和報繳方式,分別為境內自然人、專營營業人、兼營營業人和機關團體,報繳方式皆有不同,提醒營業人留意。
國稅局官員表示,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採逆向課稅原則,因此,營業稅應由國內營業人負擔,無法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不過,如果是個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境外電商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應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例如:消費者透過訂房網訂房,且旅館或飯店的地點在我國境內時,皆屬於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自然人,因此需要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但如果境外電商的勞務購買方為國內營業人時,又可分為專營應稅貨物的營業人;兼營應稅與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官員表示,屬於經營應稅貨物的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免繳營業稅,但要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將支付的價款填在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而屬於兼營應稅與免稅貨物的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率(簡稱不得扣抵比率),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計算應繳納稅額。買方是機關團體時,則須於給付報酬的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國內甲公司2022年10月15日,向境外電商乙公司購買電子勞務60萬元,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的營業人,2022年9月至10月不得扣抵比率為20%,甲公司應在次期15日(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於營業稅申報書填列購買國外勞務60萬元,按當期不得扣抵比率20%,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6,000元(60萬元×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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