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次性移轉訂價 有訣竅

 

布局全球的跨國集團,常建置相關計價模式控管整體移轉訂價風險,以降低集團重複課稅風險,勤業眾信昨(27)日表示,企業應及早檢視,是否在今年底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同時,營利事業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時,應檢送「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以利海關比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于婷表示,多數企業選擇在年中或年底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內容涵蓋所得稅營業稅、關稅、貨物稅等,而法規實施兩年以來,申請案件多為海關完稅價格申請案。
 
洪于婷解釋,營利事業在進口貨物時,常因為買賣方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導致交易價格在進口時還無法決定。因此,須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再彙總作一次性調整,並向海關遞交申請核定完稅價格的申請,由海關進行審查並核定完稅價格。
而關務署先前制定「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協助申請移轉訂價的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前,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減少徵納雙方就貨物完稅價格產生爭議。
洪于婷表示,過去營利事業在遞交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時,沒有強制規定營利事業繳交商業發票勾稽清表,導致海關比對正式商業發票與相關進口報單時,需要營利事業陸續補繳資料,造成耗費雙方時間,延宕等情形發生。
因此,今年4月關務署修正要點,要求營利事業未來在遞交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時,要自行逐筆勾稽進口報單、預估商業發票、預估商業發票所報暫定價格、調整金額、正式商業發票、正式商業發票所報正式價格等資訊。同時,須備妥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
洪于婷建議,營利事業在2023年實施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完稅價格,應在當年度第一筆進口報單貨物放行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及辦理貨物放行提領作業,以免未按規定申報並繳納保證金,而無法適用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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