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息分期繳稅 三對象適用
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法,財政部昨(5)日發布辦法,明定三類對象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第一是個人失業、放無薪假等客觀財務困難,可申請綜所稅分期;第二是企業連四個月營收淨額合計年減三成以上等,可申請營所稅分期;第三則是各稅補稅金額,若個人達100萬、企業達200萬以上,也可申請。
稅捐稽徵法大規模翻修,財政部近期陸續發布子法規。財政部昨日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明訂財務困難認定方式,至多申請分三年共36期,自即日起生效。
賦稅署官員表示,過去稅捐稽徵法僅針對「天災事變」,提供納稅人可「免加計利息」申請分期繳稅,近兩年新冠肺炎疫情,財政部也是援引這項條款提供分期繳稅紓困。
而這次修法,則是進一步開放讓納稅人發生客觀財務困難者,就能「加計利息」來申請分期繳稅。官員解釋,這項修法是希望幫助有心繳稅的納稅人,若面臨財務危機時,不會又因一次須負擔巨額稅款而被打垮,還能「留得青山在」,適用對象有三類。
首先是綜所稅,若納稅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在繳稅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急難救助,或是減班休息(無薪假)占當月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的月份達兩個月,或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可申請綜所稅分期。
其次營所稅,企業、機關團體在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若連續四個月收入淨額合計年減30%以上,或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可申請營所稅分期。
第三,針對所有稅目的查獲核定「補稅」金額,個人100萬元以上、企業及機關團體200萬元以上,無法在法定期間繳清,也可申請。
辦法也規定,若應繳稅款個人超過100萬、企業及機關團體超過200萬元,稽徵機關可視情況要求納稅人提供相當擔保。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0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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