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認列損失 應附存證信函

台北國稅局表示,客戶經營不善跑路,企業債權人欲列報損失,須滿足一定要件,原則上必須透過郵局的存證信函機制,寄到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營業地址,確認無法送達後,才可認列呆帳損失。

 

官員指出,日前查核A公司201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當年A公司有銷貨給位於香港的B公司,留有應收帳款2,000萬元,但後來B公司倒閉、捲款逃匿,令A公司的債權無法收回。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等情形,導致債權的一部分,甚至是全部皆無法不能收回,可認列呆帳損失,但應透過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信函為憑。

 

官員表示,A公司是把這筆呆帳損失,列報為2018年度營所稅的減項,但是基於上述要件,當年列報的這2,000萬元減項,卻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原因就出在存證信函。

 

當年A公司在報稅時,想提示該筆貨物的出口報單,作為列報損失的憑證。官員表示,然而稅法要求的合格憑證,卻僅限於存證信函,因此不給認列;等到2019年,存證信函確定無法送達,國稅局才允許A公司認列呆究損失。

 

官員強調,在債務人為營利事業的情況下,存證信函上必須要載債務人的倒閉前營業地址,通常是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要是登記地址與確實營業地址不符,地點又像本案例一樣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那麼這封信的寄送地址,還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01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