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不可列報折舊費用
營利事業添購資產後,並非任何資產都可以提列折舊費用,中區國稅局表示,譬如未來有增值可能的書畫、藝術品等,就不適用折舊規定,因此不得列入費用當中。
官員表示,有不少老闆們為了提升工作環境的氣質,會添購藝術家所創作的美術、書法作品等,置於辦公室內,營造典雅創造氛圍,不過最近發現有部分事業列報藝術品的折舊費用,這是不合理的。
近期國稅局查核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有間公司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列報美術及書法作品500多萬元,而且還按耐用年數五年,提列當年度折舊費用100多萬元,結果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依照《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官員表示,只有具備「折舊性」的資產項目,才可以逐年提列折舊,而所謂的折舊性質,是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會因時間經過、使用次數增加等因素,價值隨著持有時間而減低。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07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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