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唸學堂/提供場地給親友合開幼兒園 當心被設算租賃所得要補稅

林女士(化名)和姊妹合夥,在新北市開設一家幼兒園,林女士提供名下房屋作為幼兒園場地,不收房租。結果被國稅局設算一年租金收入60多萬元,扣除費用等,核定106年度租賃所得23萬8,179元,併入綜合所得計算,補稅2.8萬多元。

林女士申請復查,主張因為合夥的是姊妹,是自家人,所以真的沒有收半毛錢租金,既然沒有收錢,那來所得,要求註銷該筆租賃所得。林女士的復查申請被國稅局駁回。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國稅局查林女士的確沒有收到幼兒園匯給的租金。國稅局是引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沒有收到錢,也要「設算」租賃所得。

北區國稅局查核該路段行情,以每月一坪約1,000元設算租金,一年租金算62萬多元。因為是三姊妹合夥,國稅局扣三分之一租金下來,這部分算是林女士自用,不用設算課稅。62萬多元的三分之二設算為林女士租賃收入,算出來是41萬多元。

租金收入的43%是費用,57%才算是所得,計算下來,林女士的租賃所得23萬8,179元。林女士106年度綜所稅適用稅率12%,被補稅2.8萬多元。

官員說,設算租賃所得是常有的案件,例如房子給老婆開公司,也是要設算租賃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是這麼說的: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國稅局官員說,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納稅人常會問:「怎麼知道我房子借給人家用?」官員說,國稅局會歸戶資料,以林女士案件來說,林女士的房子被幼兒園登記設址,由此可知林女士的房子被用作營業用,依此追蹤。

不過,也因為林女士真的沒有收到房租,官員說,這類設算租賃所得的案子只補稅,不算漏報,不會處罰。

林女士算是出房子與人合夥,某種程度算是以房子出資,官員指出,有的納稅人真的不好意思向好友、親戚收房租,最終不但沒拿到錢,還要被補稅,等於是倒貼。「建議無償借人房子時,先問問租金行情,預先算算如果被補稅要多繳多少稅款,免得吃大虧」。

 

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972/490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