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失蹤 擬向配偶追討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昨(28)日預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為防止納稅人脫產給配偶,藉此逃漏綜合所得稅,修法新增機制,納稅人行蹤不明或名下無財產可清償欠稅時,國稅局可指定合併申報的配偶為納稅人。預告期間結束後,將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草案並希望自2023年元旦起上路,不溯及既往,對既有欠稅大戶無影響。最快2024年辦理2023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若有前述情況,將可指定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稽徵機關清理欠稅,在綜所稅方面,由於配偶合併申報,實務上會有欠稅民眾,故意以財產較少、較無資力一方為納稅人,或納稅人刻意將名下財產移轉給配偶,藉此規避欠稅執行,而法院見解認為,欠稅執行對象限於納稅人本身,不同意擴及配偶,眼見配偶滿手財產,欠稅卻追討無門。
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祭出修法。以一對夫妻為例,原以先生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太太為其配偶,當先生行蹤不明,或欠稅未繳且名下無財產可執行下,國稅局可轉而指定太太為納稅人,向太太追稅,希望藉此積極清理欠稅案件,避免產生更多欠稅大戶。
草案也設有但書,以前述例子,若太太在課稅年度到被指定為納稅人的前一年度,各年度所得未超過納保法規定公告的基本生活費,或是名下也無財產可執行時,可視為「無資力」,不適用指定配偶規定。
不過,若脫產後,納稅人隨即與配偶離婚,是否還能指定配偶為納稅人?官員表示,認定原則是看該案件是否為合併申報,假如欠稅年度是2023年,而當年度所得為夫妻合併申報,即使後來離婚,仍可指定離婚配偶為納稅人。
此外,這次修法也精進扣繳規定。首先,過去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或主管等自然人,造成分明是公司違反扣繳規定,卻是自然人必須負責,財政部於是修法,將扣繳義務人改為公司等法人。
另外,現行所得稅法針對非居住者、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若有應扣繳所得時,規定應在十日內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但過去常有外國商會向財政部反映,若遇到長假,作業時間會相當趕,因此財政部參考居住者扣繳規定,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期限可延長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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