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所得課稅 三樣態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計入最低稅負計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納稅人無法提供成交價格或取得成本,有三種推計方式;不過若國稅局查到實際所得較高,則會以查得資料為準。
 
立法院於2020年底三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將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恢復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以遏止透過股權交易等方式避稅,同時降低炒房誘因,並自2021年起適用。
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相關辦法也設有推計所得方式,主要分三種。
首先,若個人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第二,若個人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並以75%為所得額。
第三,若交割日前一年內並無會計師簽證財報,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同樣按75%計算所得。
不過,若稽徵機關查到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所得額高,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計算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也要留意相關規定。舉例而言,因購買而取得未上市櫃股票,成本是以成交價格為準;若因公司盈餘轉增資而取得,則以股票面額為準;若為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則成本為零。
必要費用方面,主要是指證交稅、手續費等。
此外,若交易成立五年內的高風險新創未上市櫃股票,可免納入計稅,至於「高風險新創」定義,包含須向經濟部申請核定,或登錄創櫃板、符合產創條例天使投資人條款規定等簡化認定方式,納稅人應留意相關規定。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今年5月至6月報稅時,若未申報去年度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應儘速至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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