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廢止 要做三件事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因故自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有三項應處理事項,分別為一、辦理稅籍註銷;二、若以貨物來抵償債務,視為銷售須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三、應在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計算清算所得,在期限內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時,營業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貨物;當公司留存的貨物已不再銷售,或是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也會被當作銷售貨物。
國稅局官員解釋,因為當作抵債或留存的貨物,在當初買入的時候,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將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性質與銷售是相同的,所以要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其中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2年3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不過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帳上小貨車、自用小客車等資產,已移轉至股東名下,不過甲公司卻未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因此核定甲公司有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的情形,除了要求甲公司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國稅局官員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不再營業,卻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向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另外,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年度中解散,應在解散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的營所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而「清算期間」的期限,如果是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如不屬於公司組織,則自解散日起三個月為清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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