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宮廟 留意報稅規定
農曆春節假期將至,信徒到宮廟添香火,留意報稅規定,北區國稅局表示,向未辦理法人登記的宮廟進行捐贈,相關憑證無法於綜所稅申報時列報節稅。
官員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綜所稅當中的列舉扣除額,可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額,捐贈扣除額的上限,最高可達綜合所得總額20%。
但不是任何捐贈都能合格,官員表示,稅法要求,捐贈的對象必須是依《民法》總則,合乎公益社團及財團規定,或依其他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換句話說,部分未依規定登記設立的宮廟,信眾的捐贈額便無法享有節稅。
官員表示,陳先生在申報2019年度綜所稅時,列報對宮廟現金捐贈扣除額16萬元,因為贈對象不符資格,被國稅局剔除補稅;陳先生不服申請復查,雖主張該宮廟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但是在國稅局這關,仍然沒看到該宮廟辦理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最後還是維持原核定處分。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05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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