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設施支柱 免課房屋稅

光電設施免課房地持有稅

房屋若增建梁柱,多半為增加房屋價值,需增課房屋稅。惟財政部近日公告函釋,自今年7月1日起,若為太陽光電設施使用的支柱,且未涉及其他加蓋情況等,則屬於光電用途而非房屋,可免課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如果在房屋上另外增建建築物以增加使用價值,則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民眾在屋頂搭建頂蓋、梁柱或牆壁的建築物,需依建築面積、構造、高度等評定其房屋現值,併入主建物課徵房屋稅,個人要在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向稅局申報房屋增建。
官員指出,在本次函釋以前,若民眾屋頂單純架設支柱與太陽能板,其支柱屬於附加建物,地方稅局可能認定有課徵房屋稅疑慮;惟新函釋實施後,自今年7月起,該支柱確定非屬房屋稅範圍,可豁免課徵房屋稅。
而光電板部分,官員表示,太陽光電板屬於機器設備,為吸收太陽光線而轉為電能。依財政部認定,其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且有別於一般棚架,在未做其他用途使用情況下,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同樣不用課房屋稅。
另近年財政部國產署積極推動綠電政策,包括共同改良利用5案約252.75公頃(裝置容量約194MW)、委託經營115案約413.34公頃(裝置容量約585MW)、光電土地標租23宗約25.98公頃。
以國產署光電土地標租來說,多為地面型光電設施如農地種電。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為農地搭建太陽光電設施,只要符合「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綠能設施」、「農地農用」等要件,即可免課地價稅。
官員指出,個人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持續作農業使用,即可符合免課地價稅要件,而光電設備也同樣免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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