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收入認列 以報關日為準

隨著年關將至,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要留意外銷貨物的收入年度、匯兌損益認列等二大重點,經海關出口的貨物,要以報關日所屬年度來認列,而非實際收款日。

官員表示,多數營利事業記帳時,都習慣以實際收款日來認列帳款年度,但特別針對出口外銷貨物,有特別的規定。

如果是經海關出口外銷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2條規定,要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官員表示,而像是比較輕便的小型貨物,以郵寄或快遞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就是以郵局或快遞事業提供的章戳日期,來認列所屬會計年度。

官員指出,今年新台幣匯率變動幅度又比較大,因此對於主要經營外銷的營利事業,還要特別留意匯兌損益的認列年度。

舉例而言,若廠商在今年底外銷出貨10萬美元訂單,此時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為28.5元,假設等到明年初廠商拿到貨物並付款時,美元兌新台幣匯率已經變為29.5元,廠商也結匯拿到295萬元。官員表示,這間廠商應該要依照今年底匯率,認列營業收入285萬元在今年度。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04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