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銷售勞務 開發票有眉角

外商與我國企業交易時,雙方都要留意發票開立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外商在台沒有營業據點,銷售勞務給我國營業人,這張發票要由我國營業人來開、負擔營業稅;但若該外商在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場所,就要由該分公司負責開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官員指出,外國營利事業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給我國營業人時,應由我國買家來負擔營業稅。
 
向外商採購勞務時,我國買家雖然要開發票,但有機會不必繳稅。
官員表示,如果採購的勞務本身也要申報進項稅額,此項稅額便可全額抵減採購時開立的發票,基於簡化行政考量,稅法已經規定,此類勞務列報後,可以免予繳納。
 
然而兼營免稅的營業人卻要注意,官員表示,當免稅貨品無須交營業稅,也就無法抵減進項稅額,故此類營業人的進項稅額,會有一定比例不能扣抵銷項,仍要依法計算稅額。
 
至於在台設有分公司的外商,官員指出,此類外商銷售勞務時,就不是由買家開發票了,而是賣家有義務開發票,無論我國買家是跟其分公司交易,或是直接向其海外母公司交易,「皆應由外商在台分公司負責開發票。」
 
舉例來說,如果我國買家是直接向外商的海外母公司交易,外商在我國的分公司,從頭到尾都未經收該勞務款,官員表示,國稅局仍會要求,外商在台分公司應於買家結匯後十日內,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給買方、依法報繳營業稅。
 
官員提醒,部分外商會搞錯,明明在台灣設有分公司,卻還是未開立發票,若外商可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即可適用免罰規定,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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