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列報費用 限必要支出

會計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在申報所得時,可列報必要支出費用,但國稅局強調,必須是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的相關支出,才可以列報,否則將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會計師事務所案件,發現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上一期鉅額增加,雖然已經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但按租賃契約內容,所承租房屋地址並非執業場所登記地址。

國稅局於是向該房屋的管理委員會調閱大樓管理規約,發現該住址僅供住宅使用,而事務所也無法提供證明資料,來佐證租用這戶房屋與事務所業務有直接相關,因而剔除這筆租金及相關裝修攤提費用,共剔除約150萬元。

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所得計算,是將業務收入減除房租、業務使用器材折舊及修理費、僱用人員薪資、執業相關旅費等直接必要費用後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非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則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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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84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