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會計師事務所案件,發現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上一期鉅額增加,雖然已經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但按租賃契約內容,所承租房屋地址並非執業場所登記地址。
國稅局於是向該房屋的管理委員會調閱大樓管理規約,發現該住址僅供住宅使用,而事務所也無法提供證明資料,來佐證租用這戶房屋與事務所業務有直接相關,因而剔除這筆租金及相關裝修攤提費用,共剔除約150萬元。
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所得計算,是將業務收入減除房租、業務使用器材折舊及修理費、僱用人員薪資、執業相關旅費等直接必要費用後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非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則不得列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