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險租稅優惠 排除投資保單
雇主幫員工投保團體保險,要留意保險類型將影響租稅優惠,高雄國稅局指出,包括團體壽險、年金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都是合格的商品類型;但如果雇主安排團體彙繳的投資型保單,對國稅局而言,就不能認可租稅優惠。
官員指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如果符合:一、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二、以營利事業、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符合以上二項要件,可以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為保險費支出。
同時,針對符合以上要件的保險費,對員工也有優惠,官員指出,每個員工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可以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才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列單申報轄區國稅局。
官員表示,查核準則當中還針對保險商品類,有明確的定義,只有可以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的團體保險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等四類。
然而市面上保險產品五花八門,官員表示,實務上有時會發現,有些公司買到不適用的團險,導致勞資雙方都損失節稅的權益。
官員指出,不論是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的投資型人壽保險,或是投資型年金保險等,這些保險商品類型,對國稅局而言,都屬於個人保險的範疇,不合乎前述稅法規定的團體保險,因此即便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此類保單,相關保險費支出,亦不得列報為費用。
官員強調,雇主為員工投保時,記得多檢視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列報規定,並妥善留存保險業者開立的收據及保單,其收據應列有每一位被保險員工的保費明細表,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未來實際申報時,因憑證不齊全,而遭剔除補稅。
來源:
Conk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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