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宿舍租金享優稅 兩要件

 

近年科學園區廠商為員工租用宿舍的情況愈來愈普遍,財政部賦稅署近期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企業為員工承租宿舍,若符合兩項要件,在計算營業稅時,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兩項要件包括,第一,未限制一定層級以上員工才能住;第二是為集中管理目的而提供。
 
一般營業稅的算法是以銷項稅額減掉進項稅額,不過並非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作為減項。
 
營業稅法中就有明確規定,營業人買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在判斷能否准扣銷項稅額時,是否專供業務所用、是否酬勞特定員工等,都是重要的判斷基準。
 
賦稅署官員說明,財政部曾在1986年發布解釋令,當時企業向外承租宿舍,多數是專為企業董總提供,因此當年的解釋令認為,公司承租宿舍的租金,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因此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如今時空背景不同,現今許多科學園區廠商都會承租宿舍,多數都是基於業務考量,方便調職到外縣市的員工住宿,或集中管理外籍移工,財政部也認為,承租宿舍給員工住宿,可有助企業形象並提高營運效率等,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
 
財政部檢討後,也認為承租宿舍租金應准予扣抵,不過必須符合兩要件,第一是未限制一定層級員工才能使用,例如若僅限總經理以上才能入住,就不符規定;第二則是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公司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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