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小客車 扺減上限250萬

企業為了業務往來、交通接駁等需求,購置乘人小客車,在稅法上設有費用列報的上限,高雄國稅局指出,對於多數行業而言,每台在稅上成本最高為250萬元,若購入價格高於上限,將影響折舊費用的認列。

官員指出,稅法上可供認列的成本費用,旨在反映營業上的必要支出,若是企業採購高單價的奢侈名車,在稅法上會對其有所限制,當營利事業想列報資產折舊時,稅上的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限的部分不予認列。

以實際案例來說明,官員指出,日前查核某食品公司2019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發現其財產目錄有新增一輛當年初購入的乘人小客車,全車花400萬元購入,預估殘值50萬元,按五年耐用年限,計提當年度折舊費用70萬元。

官員指出,這樣的算法雖然在財務帳上沒問題,可是卻忽略了稅上的限制,400萬元購入成本中,只有250萬元可以視為稅上成本,每年可認列的折舊費用,也要依(250萬元÷400萬元)的比率來計算。

依照法定比率換算後,官員表示,該公司在2019年度列報的70萬元小客車折舊費用,其實只有43.75萬元可供核認,經國稅局調整後,共剔除26.25萬元(70萬元-43.75萬元),補稅約5萬餘元,還要額外加利息。

官員表示,此項稅務列報限制,適用於絕大多數的產業,只有對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業者而言,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的費用,其稅上成本限制,才會放寬到列高500萬元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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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87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