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延期分期 三方式認定

疫情對許多企業金流造成嚴重衝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欲申請延、分期繳納營業稅,可透過三種認定方式,包括收入驟減、停工,以及受紓困證明等,符合其中一項,即具備申辦資格。
 
官員表示,面對疫情的衝擊,近來發現有部分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有困難,居然直接選擇隱匿銷售額,僅申報可以負擔的部分,不僅遭到補稅,還加罰高額罰鍰。
以北區國稅局轄內查獲的一間甲公司為例,官員表示,該公司是經營小汽車租賃業,去年11-12月期銷售額高達2億餘元,應納稅額約1,100萬餘元;但甲公司當時自行評估金流困境後,做帳調整後,僅報繳40萬元營業稅。
最後甲公司短報的行為被國稅局查獲,雖然當事人主張繳納困難才出此下策,國稅局仍直接以無故短漏報論處,不僅補稅1,060萬餘元,還被加罰整整一倍。
 
官員指出,考慮多數商家都有受新冠疫情影響,營業人若資金調度有困難,可以循官方管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業稅,根據財政部所訂審核原則,包括收入驟減、停工,以及受紓困等相關證明,皆可作為申請依據,延期最長可延一年;分期最長可分三年。
 
首先是收入驟減的證明,官員表示,驟減的標準為疫情期間任連續二個月,或任一個月較疫情前同期驟減15%以上,憑營業稅申報書佐證即可。
 
其次,有關停工的樣態,官員指出,只需要以營利事業自行公布的停工公告即可佐證,或像是主管機關公告等,其他足以證明停工的證明亦可。
 
第三種樣態,則是營業人已接受紓困的證明,官員表示,符合此項規定的樣態就很多,譬如領受紓困補助款的匯款明細、水費及電費接受紓困減免措施的證明、舊有貸款展延證明、營運資金貸款利息減免補貼、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
 
官員強調,領受紓困業者,不限於取得經濟部核發的證明,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的證明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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