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疫情補助 免納基本所得
每年5月除了綜所稅、營所稅申報,同時還要針對各類免稅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的部分,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今年申報基本所得額時可以留意,包括員工防疫假薪資、各類紓困補貼等,雖然為免稅項目,不過都可以免納入基本所得額,不怕額外課稅。
為了避免租稅優惠過度給予,官員表示,我國有最低稅負制的設計,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營利事業除了每年要申報營所稅之外,還要額外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及「基本稅額」,所謂的基本所得額,是指原本營所稅的課稅所得額,再加上依各類法令免稅的所得項目,扣除50萬元後,按20%稅率課稅。
官員指出,雖然依各類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計入的所得額,理論上都應重新納入基本所得額當中,然而去年新冠肺炎讓企業損失慘重,為了落實各部會所提供的紓困政策,財政部去年已經發布函釋,一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給予的租稅優惠,皆可免納入最低稅負制的計算。
而紓困條例所提供的租稅優惠有二種,官員指出,第一種是依據紓困條例第3條規定,在員工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或是員工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家屬時,雇主給予員工有薪的防疫假或是照顧假,可以依照給假期間的實際給薪情形,按200%列報為當年度薪資費用,達到節稅效果。
至於第二類租稅優惠,則是依據紓困條例第9-1條規定,官員指出,來自政府的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等,亦可免納所得稅。各部會若是援引以上條文,向營利事業提出紓困或振興補貼,受領企業可以不必列入計算最低稅負。
來源:
Conk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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