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適用豁免規定 兩大要件

北區國稅局昨(30)日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簡稱CFC)將於2023年上路,並訂有豁免門檻,企業如果要適用,須滿足以下規定,一、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二、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兩項缺一不可。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不到10%時,且沒有規避稅負意圖,就不屬CFC制度適用對象。
國稅局官員指出,許多台商會運用台灣母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中國大陸公司,但因CFC營業登記地沒有實質營運活動,而是透過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經營業務,就不屬於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的豁免規定。
至於何謂「消極性所得」不到10%?根據CFC辦法規定,是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的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要低於10%;屬於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
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列為分子的「出售資產損益」要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的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則不得併計損失金額。
舉例來說,若CFC當年度出售A、B及C共三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在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A屋:400萬元+B屋: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的500萬元,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
另外,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內的豁免規定中,要注意盈餘700萬元的計算方式,官員表示,屬於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者,仍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舉例說明,甲公司擁有三家CFC分別為X、Y、Z,則應將三家CFC的盈餘合併計算,如果超過700萬元,就不能適用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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