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列報旅費 須附證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若列報旅費支出,不能僅註明「業務考察」,除應檢具帳簿憑證供審查外,也須提示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的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證明,將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所謂的執行業務者,是指非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專業性勞務,在受託範圍具有獨立裁量權,例如律師、建築師、醫師等。

台北國稅局曾查核某事務所201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事務所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表示是負責人前往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然而,事務所僅提供機票存根聯,卻無法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文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佐證,無法證明與業務相關,於是遭國稅局剔除旅費支出並補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不可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此外,旅費支出應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的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如果無法提出,將不予認定。

至於何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官員表示,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受邀請的證明文件,例如邀請函;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的考察報告等文件。

國稅局表示,不只是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在列報旅費支出時,也必須與業務相關才行,記得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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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84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