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補稅9.6萬還挨罰 原來這種股票交易所得要課稅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個人所有股票交易都不用課所得稅?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最近就對一位賣股票的股東補稅9.6萬元,並移送裁罰。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這位戚先生(化名)於105年5月9日以120萬元購買A公司股票,107年8月5日以200萬元賣出給另一位股東。A公司未上市、未上櫃,是家小公司,A公司股票是實體股票。戚先生辦理股票過戶時,並沒有繳交證券交易稅。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會向國稅局申報前一年股東名冊,國稅局從股東名冊的變動,得知戚先生賣出股票。經查,取得成本是120萬元,以200萬元賣出,所得是80萬元。官員說,這80萬元所得不是證券交易所得,是財產交易所得。戚先生當年度適用稅率是12%,所以補稅9.6萬元。
為什麼會這樣?官員說,因為戚先生賣的股票,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通常這種事會發生在小公司股票轉讓上。」
官員表示,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如交易有利得者,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
官員說,股東出售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者,係屬證券交易,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至於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者,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交易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財產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簡單講,公司如果依公司法162條發行印製股票,其股票交易屬證券交易所得,如果不是屬財產交易所得。
官員指出,一般人投資朋友設立的公司,後來出售該股票,不瞭解相關稅法規定是正常的,應該在出售前諮詢公司的股務或會計。
如果戚先生和公司會計都搞不懂規定,誤認為是證券交易,官員指出,按理說,過戶前會繳交證券交易稅,但是這筆交易沒有繳證交稅,所以,國稅局認為戚先生是逃漏稅,補稅之外,還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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