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CFC制度不溯及既往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在明年上路,對於特定跨國企業或個人將造成影響,高雄國稅局昨(10)日表示,民眾對於即將實施的CFC制度常聯想到稅務衝擊,並提出常見的三大疑問,包含第一,CFC制度是否為加稅措施,第二,會不會溯及既往,第三,CFC是否有豁免規定。
國稅局官員解釋, 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而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目的是防止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的義務。另外,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機制。
舉例說明,營利事業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權,且A公司為甲公司的CFC(受控外國企業),Y1年度甲公司依法認列A公司的CFC投資收益,併計當年度所得課稅之金額為800萬元。
A公司在Y2年度分配股利300萬元(均屬Y1年度之盈餘),甲公司獲配300萬元股利,因已在Y1年度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因此甲公司Y2年度獲配的300萬元股利,不再計入Y2年度獲配所得額課稅。
再來,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官員說明,因為CFC制度是針對生效後的各年度盈餘課稅,舊有年度的海外帳上盈餘,會等到分配年度才受到課稅,所以2023年度起發生的盈餘才須按CFC制度計稅。
最後,符合CFC豁免規定納稅不受影響,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CFC制度課稅判斷要件,包含一、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達50%以上;第二、外國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第三、營利事業CFC制度的納稅主體是持有該CFC股權的營利事業,而個人CFC制度的納稅主體為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CFC股權10%以上的個人。第四,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免計算基本所得額,因此非居住者不受個人CFC制度影響。
來源:
Conk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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