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未發行股 要課綜所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民眾在購買股票時,要特別留意是否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中的「有價證券」,南區國稅局昨(3)日表示,如果股票有完成發行程序或是在證券集保機構登錄,都屬於證券交易稅的課徵範圍;反之,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稅。
 
事實上,買賣有價證券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有價證券包含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以及經政府核准可以公開募銷的其他證券等,而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免稅,只需課徵交易稅。
另外,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2和第162條規定,公司如果有印製股票屬於實體發行,依法須向銀行簽證並發行;如沒有印製股票,則為「無實體發行」,須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現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也屬完成有價證券法定發行手續。
南區國稅局提醒,股票未依規定完成發行手續,就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而是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近日有件真實案例,張先生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1,000萬,並依照規定繳交千分之3的證交稅,之後卻被南區國稅局依在綜所稅中未申報相關所得,遭到補稅加罰300萬元。張先生相當疑惑,為什麼他買賣手中其他股票時,按規定繳交證交稅沒有問題,但出售A公司股票卻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原來張先生買的A公司未上市股票,屬於印製股票,但因為還未完成銀行簽證及發行手續,因此不屬於有價證券,不會被課徵交易稅,南區國稅局解釋,張先生雖然賣掉A公司股票,但不屬於課徵證交稅的範圍,屬於財產交易,依照規定有財產交易所得,都應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時,要先確認股票是否依法簽證或經證券集保機構登錄。如果未經簽證或登錄,民眾因一時誤解而繳納證交稅,可自繳納日起五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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