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換約 採實收價金計稅
預售屋交易人留意課稅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2.0案件,我國採實際收取價金計稅,其推計成本費用3%同樣依實際成交金額計算,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商(或地主)價款。
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2021年預售屋換約交易課稅方式分為兩種,如果是在2021年6月30日前換約交易,同樣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採售價減除「取得價+成本」後併入綜所稅課稅,今年5月申報繳稅。
如果是2021年7月1日後的預售屋換約交易,則屬於房地合一稅2.0範圍,必須在簽訂買賣契約後30日內申報課稅,不在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範圍。另我國也同步調整推計費用率,從實際成交金額5%調降到3%,並新增上限為30萬元。
官員指出,所謂實際成交金額定義為「實際收取價金」,以實收價金當收入,成本以實際支付為主。
舉例而言,近期在國稅局案例中,有民眾去年看到台積電宣布落腳高雄楠梓,瘋搶楠梓區的預售屋標的(總價多為800萬元),例如先付訂金100萬元取得預售屋承購權以後,再以200萬元價格轉手賣出其承購權給他人,等於是加價100萬元轉賣。
官員指出,高雄國稅局在個案中認定,以該筆200萬元做為成交價格,並非以建商出售總價為成交價,而財政部也認同國稅局見解。
不少炒房群組則在網路指出,過去成交價格是以總價認定,因此推定費用可拉高到數十萬元,如今以100萬元認定,成本費用僅剩3萬元,免稅空間縮水至少九成。
官員表示,若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未提出交易憑證,我國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成交價額」3%計算成本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並無疑慮。另個人也可提出費用憑證者,採核實認列成本抵稅。
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414000230-2602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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