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職領補發薪資 報稅有訣竅
勞資糾紛落幕後,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被解雇的勞工勝訴復職,一次領取停職期間所有薪資時,別擔心當年度被課重稅,可以將薪水分別列入各個所屬年度,分別補稅即可。
官員指出,有些勞資糾紛的樣態,在於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直接終止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契約,因而被員工提起訴訟。
在上述樣態中,官員表示,若員工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後,雇主須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也就是終止勞動契約日至復職日之間的薪資,這部分會成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但如果全都算在補發的年度,員工也會擔心當年所得突然暴增,因而要負擔更高的所得稅。
為解決這個問題,官員說,財部過去曾提出若干函釋,針對員工勝訴復職時一次領取停職期間的薪資所得,可在辦理復職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的事實及金額,並按雇主填具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併入各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各年度的應補繳稅額,以免復職年度個人綜所稅負擔過重,甚至適用較高的課稅級距。
以實際案例說明,張先生日前因A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去年經法院裁判勝訴,成功復職時,一次領取A公司補發2018年至2020年間薪資所得共240萬元,各年度補發金分別是80萬元、120萬元、40萬元。
官員表示,上述案例中,張先生在今年申報2020年度綜所稅時,便可以在申報書註明補發的事實及金額,附上A公司填發的扣繳憑單,及補發各年度的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將2018、2019年度的薪資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重新計算每年應補繳的綜所稅額,不必全部列入今年所得。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9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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