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繳退稅請求權設限 掀論戰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立法院上會期已送出財政委員會,其中針對「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是否應設定期限,立委與財政部態度分歧,仍待黨團協商。
 
目前財政部修法草案是以十年為期限,據悉,財政部可接受至多延長到15年,但不能完全不設期限。
 
立法院即將開議,稅捐稽徵法是財政部本會期將推動的十大法案之一,主要是針對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的刑事罰則,將其罰金從現行6萬元一舉提高到1,000萬元,另針對情節重大者,最高可罰1億元,相關條文共識度高,獲立委支持。
 
不過對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陳長文條款」,有關退稅請求權時限,財政部將無論歸責於納稅人或政府機關的課稅錯誤,溢繳稅款的退稅請求權都一律拉為十年,引發朝野立委反對。
 
現行稅捐稽徵法針對政府適用法令錯誤、溢課稅款的情況,並無限制退稅請求權時間,財政部這次修法則明文限制請求權為十年,也就是說,即便是稅局搞錯,納稅人也必須在十年內提出申請,否則不能退稅,被立委批評是讓納稅者權益保障「倒退嚕」。
 
不僅朝野立委反對,立法院法制局也特別撰文指出,這項修法顯已對納稅人造成不利後果,無疑為倒退之舉,更何況租稅屬高度專業,納稅人居於相對不利地位,溢繳稅款屬政府不當得利,這類的烏龍稅單不應設定退稅期限。
 
之所以稱為「陳長文條款」,是基於2009年律師陳長文因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房屋稅長達15年,當時稅捐稽徵法卻規定只能退稅五年,引發輿論嘩然,隨後才修法,如今財政部再修法訂定十年期限,還得看立委是否同意。
 
財政部官員指出,行政程序法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為十年,各項規費作法也相同,希望稅負也能一致性處理;若立委認為十年太短,財政部同意可延長到15年,仍希望訂定期限。
 
法務部也提出意見,公法上針對請求權都有設定時效,若僅將稅捐稽徵法排除在外,恐有不合理,此外也要考慮法律安定性,若沒有規定十年時限,恐永無塵埃落定的一天。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