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分支發票 不能共用

同集團不同分公司若同屬開發票營業人,要注意雙方發票不能共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分公司間誤用彼此統一發票,即違反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將依銷售額被處以1%罰鍰。

官員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必須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不過現在開發票的方式比較多元,部分營業人可能是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或是在網路上開立電子發票,只要用條列方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可以不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針對同集團分公司間誤用統一編號的情形,官員表示,其實就是回歸到一般開錯發票的處罰規定,也就是當營業人未依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時,又沒有重新另開發票給買方,就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以銷售額1%罰鍰,最低不少於1,500元,最高不超過15,000元。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00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