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短漏報 不能扣抵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進項稅額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為前提,若營業人抱持僥倖心態,被稅局查到短漏報銷售額時才提出進項憑證,此時在計算漏稅額時,就不能從這次短漏報的銷項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轄內有一家汽車零件批發商甲公司,銷售貨物短漏開銷售額500萬元,銷項稅額為25萬元,被國稅局查獲後,甲公司才急急忙忙提出汽車零件製造商乙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400萬元(進項稅額20萬元),希望扣抵銷項稅額,主張漏稅額為5萬元。

不過國稅局指出,依規定,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被稽徵機關查獲,此時再提出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仍應以25萬元為漏稅額,計算補稅及裁罰。

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訂得很清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申報營業稅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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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17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