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擴大書審 賣房核實認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的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損益是另外核實認定,不列入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當中。而若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買賣,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應另案核定所得額,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留意申報方式,以免被調整補稅。

為簡化稽徵作業,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且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一定標準以上者,可選擇採用擴大書審制申報營所稅,以簡化繁雜的帳務處理程序及成本。

國稅局表示,擴大書審要點當中所稱的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房屋交易損益,不動產交易的利得或損失,應單獨計算、核實認定,因此不動產交易是賺是賠,不會影響純益率計算,也不會影響營利事業是否適用擴大書審。

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的行業別,其所適用的純益率標準為6%,而當年度營業收入加非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全年所得額為6萬元,換算出來純益率達到6%,其他條件皆符合的話,即可適用擴大書審。

營利事業可能會詢問,若剛好當年度有房地產交易,虧損2萬元,是否會導致全年所得額降至4萬元、純益率降至4%,導致低於純益率標準?官員解釋,不動產交易損失或利得是另外計算,不會影響純益率計算,此營利事業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已公告「109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針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若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減少達30%者,其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打八折,今年5月報稅適用,中小企業可望減輕租稅負擔。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0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