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徵收前贈與避稅 行不通

得知農地納入徵收範圍,在徵收前贈與子女,徵收後,由子女領取抵價地或補償金,達到免贈與稅、財富又移轉給下一代的目的。對此國稅局提出反制,舉「實質課稅」旗號,以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贈與額,核課贈與稅。納稅人不服,多個案子在打行政救濟官司。
 
鄭爸爸在2011年5月13日申報贈與六筆農地給兒子,同年6月23日又贈與七筆農地給女兒,由於農地符合農用規定,北區國稅局核發「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免繳贈與稅,兒女們拿證明書順利過戶。
 
到了11月,上述農地被徵收,屬台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鄭爸爸的兒女總計拿到補償地權利價值6,774萬多元。北區國稅局認定那是鄭爸爸的贈與,核課鄭爸爸贈與稅660萬多元。
 
除了鄭爸爸,同屬台北港特定區的徵收範圍,張先生也做了同樣的規劃,被核課388萬元的贈與稅,連先生被核課377萬元的贈與稅。
 
不只北區國稅局這麼做,台北國稅局也是這麼課稅,台北市士林科技園區同樣是徵收農地而來,葉先生在徵收前將農地贈與兒子,台北國稅局依抵價地權利價值核課贈與額,核葉先生127萬多元的贈與稅。
 
上述這幾件都打了行政救濟官司,張先生在提起行政救濟指出,即便國稅局要課贈與稅,也應該是按贈與時的農地公告現值2,745萬元來計算贈與額,而不是按抵價地的權利價值4,107萬多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上述案件形式上符合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但實質由子女無償取得應稅財產,獲得規避贈與稅的租稅利益。屬租稅規避案件,國稅局可以把損失的租稅拿回來,按實質課稅原則,以子女拿到抵價地為贈與時點,以抵價地權利價值為贈與額度。到目前為止,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做法。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84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