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運動賽事 全數列費用

企業各類捐贈模式當中,針對運動賽事的捐贈,有特別的節稅措施,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向教育部申請專案核准,相關捐贈金額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模式,全數列為費用,不受年度捐贈額度限制。

官員指出,最近接到一件特別的諮詢案件,有企業在捐贈弱勢做公益的同時,也希望對國內運動風氣有所幫助,最後是採出資贊助弱勢團體,讓他們進場看球賽免門票的方式進行捐贈,不過這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這一題有二個方向可以節稅,官員指出,首先,如果捐贈的對象是依法設立或登記的合格團體,符合稅法上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便可以列報為相關費用,抵減當年度最高10%應稅所得額。

其次,還可以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的規定,官員指出,若是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這部分可以適用特別的節稅措施。

官員指出,若要採用後者方式節稅,企業報經教育部專案同意後,列報相關費用時,就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的模式,列費額度沒有上限,但應於捐贈時的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29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