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品交易所得報稅 三眉角

 

為帶動藝文產業發展,去年5月21日起,經文化部核准的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達到減稅效果。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適用相關條例時,應留意三大眉角,才能「稅」得安心。
首先,業者應在活動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舉辦展覽、拍賣等,業者可向文化部申請核准,由業者擔任扣繳義務人。
也就是說,業者在一場拍賣活動中,在給付成交價給出賣人時扣繳稅款,可按其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實質稅率為1.2%。業者記得要在展覽或拍賣活動前一個月,向文化部申請核准,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分離課稅。
第二,如果出賣人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文化藝術事業應另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的書面文件,若未取得同意書,業者在付款給出賣人時不必辦理扣繳,而出賣人的收入也將無法適用分離課稅,應將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內、合併申報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透過文化藝術事業辦理的拍賣活動出售其自行創作的藝術品,如果這場拍賣活動,經文化部核准就個人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且甲君也同意,甲君即可享有按出售收入的1.2%分離課稅的優惠。
第三,國稅局表示,如果境內個人是因另受公司委託自行創作作品,例如公共藝術裝置,自行支付創作成本與必要費用且自負盈虧,所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就須將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無法適用分離課稅優惠。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