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品交易分離課稅 財政部:違反稅制

「關於藝術品拍賣所得稅制,現行規定已具相當競爭力,不樂見破壞稅制違反租稅公平。」針對藝術品交易公聽會所提分離課稅等訴求,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現行稅制已具國際競爭力,居住在台灣的拍賣者實質租稅負擔率僅0.3%~2.4%,分離課稅無法落實量能課稅原則,恐引發租稅公平疑慮。

效果類似分離課稅

李慶華指出,為簡化個人提供古董級藝術品拍賣所得之計算規定,財政部核釋,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所得課稅。

「非居住者按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實質租稅負擔為1.2%,其效果類似分離課稅。」李慶華補充,居住在台灣的拍賣者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按5%至40%稅率課稅,實質租稅負擔僅0.3%~2.4%;發布後,105年居住在台灣的拍賣者拍賣收入平均租稅負擔率僅0.57%,遠低於104年的7.92%,也低於香港的0.5%及中國的2%~3%,具國際競爭力。

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如採分離課稅,恐產生兩項爭議:」李慶華指出,首先,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若採分離課稅,所得人適用累進稅率低於分離課稅之稅率者,將使其稅負加重;反之,高所得反而減輕稅負,恐引發租稅公平疑慮。其次,違反合併課稅原則,且恐引發其他類型所得要求比照適用,不利稅制完整性。

針對「個人創作藝術品首次出售所得免稅」的建議,李慶華強調,認定首次出售具困難性,容易引發爭議,且藝術家初期多沒沒無聞,首次出售的藝術品恐難高價出口,對其免稅無實益。此外,依身分別免稅將引發差別待遇的疑慮,為維護所得稅制公平性及合理性,尚不宜針對特定交易行為所得給予租稅差別待遇。

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法務部檢察官黃惠欣也表示,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FATF)已指出,高價藝術品、文物、奢侈品極易被利用於洗錢或資助恐怖活動,但是否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交由各國依本國風險評估決定。若認為有必要納入,可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指定,應與業者溝通,參考其意見及產業特性訂定規範。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724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