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 重罰逃漏稅

立法院今天三讀,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針對退稅請求權時限,未來將延長為10年;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延長為15年。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初審時表示表示,畢竟不是所有的商家或納稅人都有財力請得起會計師報稅,為避免短報或不諳法令、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情事所在多有,希望行政單位能苦民所苦,別再佔人民的便宜。

這次重點還包括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以及加重逃漏稅罰則,以期適切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三讀條文指出,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另外,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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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926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