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規避 明定三構成要件

 

大東電業廠是一間家族公司,在95年間,將名下27筆房產賣給林先生,林先生是電業廠的代表人;林先生再將這27筆房產連同自己繼承而來的不動產,分別賣給家族八個人,而這八個人將其電業廠持股轉給林先生。台北國稅局認定這是「稅捐規避」,對電業廠補稅罰款。林先生界定這是「分產」,進行行政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面對的是上述案情,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台北國稅局勝訴的判決,要求國稅局最好約談當事人,包括八位家族成員,了解情況,確認利得的主體歸屬。不過,基本上還是較認同國稅局進行補稅裁罰。

這個判決被選為2020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台大法律學院專任教授柯格鐘說,選為最佳判決不是因為學界認同判決結果,而是最高行政法院解析了稅捐規避的構成要件,諸如「獲得租稅利益之意圖」、「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讓學界能進一步討論什麼是稅捐規避,學界會繼續追蹤這個案子的後續結果。

柯格鐘說,以往法院對稅捐規避的討論是很概括的,一句話帶過去,比如講納稅人規避的意圖,納稅人濫用法律形式獲得不當的利益。學界認為這樣的說理方式不太足夠。因為什麼叫不當?什麼叫規避?什麼叫濫用法律形式?這些都是不確定的概念,這個判例提供了較明確的構成要件。

台北國稅局認為大東電業廠將名下不動產先賣給林先生,透過林先生再賣給其他八位股東,是租稅規避,所以用賣給八位股東的售價作為大東電業廠的不動產售價,重新計算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876萬多元,並認定這是「稅捐規避」的逃漏稅行為,罰所漏稅款一倍罰鍰,罰1,876萬多元。

林先生認為所有的交易皆是家族分產,八位股東取得不動產,林先生取得電業廠的大部分股票,取得電業廠控制權。柯格鐘指出,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如果納稅人沒有隱匿事實,不應裁罰。這個個案是否適用納保法這項規定,亦值得關注。

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77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