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宅供合夥營業 須報稅

多人合夥成立的商號或事務所,若營業據點是運用合夥人提供的自有房屋,北區國稅局表示,即便合夥人本身不對房屋收租,事業仍應設算租賃收入並課稅。
 
官員表示,近來查核綜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轄內有位小老闆A,與合夥人B共同經營商號,在他們的合作關係當中,是由A將名下的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商號事業,但是因為A未列報租賃所得,因此被國稅局核定增加全年租賃所得6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
 
如果是一般獨資商號,官員表示,使用自有房產營業,因為課稅主體都是自己,國稅局不會要求設算租賃收入;但如果有合夥人加入經營,不論是商號或事務所,都有義務額外設算租金收入。
 
這項規定是源自《所得稅法》第14條當中,針對租賃所得的定義,官員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只有經查明確實是無償提供,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才能免設算收入。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716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