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股權交易 牽動房地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房地合一稅新規上路,針對特定股權交易樣態,財政部最新函釋認定,如果是間接持股且股權未過半,可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計算持股情形,最後合併計算影響力,作為認定房地合一稅申報義務的標準。
房地合一稅2.0從去年7月1日起生效後,除了加嚴短期持有的規定之外,更將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也就是當股東出售其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公司股權時,這間公司又有50%以上的價值,是由我國房屋、土地所構成時,這筆交易就算是不動產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未來在認定特定股權交易時,無論是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最上層股東,皆有可能成為房地合一稅的課稅對象。
其中以直接持股的情形最單純,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持有國內外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直接依持有比率是否過50%,認定該不該課稅。
但間接持股的情形,狀況就複雜不少,官員表示,原則上,判斷依據會依關係企業當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相乘計算整筆交易的持股比率;接著各類直接及間接持股的情形,須合併計算持股比率。
舉例來說,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股權,但可實質控制乙公司;同時甲公司、乙公司各持有丙公司(資產價值以不動產為主)40%及60%股權。
在上述情境中,當甲公司跟買家談妥合約,打包出售全集團持有的丙公司股權,相當於出售64% [40%+(40%×60%)]丙公司股權,符合「出售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法定要件,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強調,本次函釋不只要求關係企業須合併計算影響,更將關係緊密的個人,也納入個人特股股權交易的認定範圍,像是個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家人,以及上述人士所控制的關係企業,皆應在交易不動產性質的公司時,合併計算對該公司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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