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交易免稅 二要件
無形資產交易愈來愈受到稅務單位關注,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跨國銷售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時,若能符合買家為境外營業人、因交易而取得外匯收入等二項要件,有機會能讓此筆銷售,適用營業稅外銷零稅率規定。
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表示,常常遇到企業客戶詢問,若打包出售業務給海外買家,像是固定資產、存貨等有形資產,在報關出口時,可以適用零稅率,這部分規定很明確,但是若標的業務包含專利權、商標權、客戶關係等無形資產,能否像有形資產一樣,適用零稅率的規定呢?
張瑞峰表示,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有項規定,針對「在國內提供」但是「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而實務上的認定,依照財政部過去提出的函釋,重點在於「用的人在哪裡」,也就是依據消費者或買家的所在地來認定。
舉例而言,假設台灣A公司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另一家台灣B公司,即便交易標的是國外無形資產,但是因為是國內買家,國稅局仍傾向視為台灣對境內銷售勞務,不適用外銷零稅率規定。
張瑞峰指出,既然重點是買家所在地,因此若台商對日本C公司出售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客戶關係等無形資產時,可以依據以上原則,無論該無形資產登記於境內、境外,台灣A公司對前述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便可符合「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定義,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張瑞峰提醒,要申報適用外銷零稅率,別忘記還有一個重點要件,應取得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7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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