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實體股票交易 當心稅上身

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即將恢復依最低稅負制課稅,勤業眾信提醒,如果公司沒有發行實體股票,股東們急著脫手,將可能反被視為財產交易,課徵綜所稅。

過去最低稅負制原本就納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併計同年度其他個人基本所得達670萬元以上,就要依20%稅率課稅,但2013年為復徵證所稅,作為配套而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排除最低稅負制;後來2016年起證所稅再度停徵,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仍維持不課稅,成為漏網之魚,因此財政部擬於明年元旦起,重新納回最低稅負制。

勤業眾信會計師莊瑜敏表示,若修法通過,對於家族企業股權傳承的影響非常大,許多家族企業可能不只未上市櫃,也沒有發行實體股票,如果股東打算趁修法前脫手股份,或成立控股公司管理股權,脫手前也得留意股份課稅與否。

股權交易目前分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莊瑜敏指出,只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完成法定發行手續的股票,才屬於免稅的證交所得;至於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東透過「轉讓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等方式交易股權,就會變成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莊瑜敏提醒,雖然非公發公司也能發行「無實體股票」,但是為避免股東遭到課稅的風險,建議在股份交易前,仍要依公司法規定印製股票、並完成簽證。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67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