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出借款項 應計息課稅

 

企業股東或資本主,向事業要求調度資金時,北區國稅局表示,即便事業願意無償出借款項,仍應設算利息收入、額外課稅。
官員指出,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其資金的運用,必須要在與業務有關範圍內,進行合理的運用,但是坊間很多老闆、大股東遇到個人周轉需求時,卻會借用公司的資金,同時又因為他們是公司主要決策者,因此這筆借貸也是無償的性質。
然而依據《所得稅法》第24-3條規定,官員表示,公司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即便沒有收取利息、或約定不符合市場行情的偏低利息,都應依法設算利息收入、接受額外課稅。
官員表示,無償貸出資金應設算的利息,要依照台灣銀行的標準,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
還有一種情況也要注意,官員表示,如果公司這筆資金,原本就是借入的款項,譬如說從銀行貸款而來的資金,卻又將這筆款項提供給股東或其他人,該筆貸款的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列入利息費用。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82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