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稅單請求權 不應設時限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上會期已送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完成初審,不過針對「烏龍稅單」的退稅請求權是否應該設立時限,朝野立委與財政部態度分歧,仍待黨團協商。立法院法制局近期發布研究指出,財政部修法版本設定十年期限,無疑是倒退之舉,應維持現狀不設時限,方為公允。
 
稅捐稽徵法大翻修,針對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刑事罰則,罰金從現行6萬元一舉提高到1,000萬元,另針對情節重大者,最高可罰1億元,相關條文都順利獲得立委支持,通過初審。不過朝野立委最關注的,不外乎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請求權時限,俗稱「陳長文條款」。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2009年律師陳長文因政府機關錯誤,導致其溢繳房屋稅長達15年,當時稅捐稽徵法卻規定只能退稅五年,引發輿論嘩然,隨後修法改為若因政府錯誤所致,退稅期間無限制。
 
然而財政部這次修法,又將無論錯誤在於納稅人或政府機關,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一律拉為十年,立法院法制局認為,此修法顯已對納稅人造成不利後果,無疑是倒退之舉,更何況租稅屬高度專業,納稅人居於相對不利地位,溢繳稅款屬政府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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