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資產轉作他用 補稅計息

已享受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的企業,如果最近又將適用優惠的資產轉作其他用途,北區國稅局表示,查獲者針對轉作他用部分,補徵5%營所稅,並加計利息。

官員說,正因為投資項目有限制,財政部另有規定,相關投資享有租稅優惠之後,自減稅或退稅日起算三年內,如果企業又將相關資產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是變更原使用目的,就必須補稅,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官員表示,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出租」,假設某企業去年以盈餘購買營業用的三層樓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已全額享有盈餘減除優惠,但該公司今年又將該建築物的其中二層出租,使用目的就不再是自行營業用,國稅局將會就其中2,000萬元部分【原價3,000萬元÷3(全棟樓層數)×2(已轉作出租用途的樓層數】補徵5%稅,並加計利息。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09200